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荆人社〔2017〕20号
关于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门诊医疗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需求,根 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知》(荆政发〔2017〕25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 起,统一并规范全市基本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根据我市疾病谱,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 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糖尿病、高血压 (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 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全身型)、强直性脊 柱炎、系统性硬化症、苯丙酮尿症、肺结核、慢性肺源性心 脏病、成人支气管哮喘(重症)等23 种疾病纳入职工医保 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范围。各病种准入标准及相关规范见附件。
二、 申办流程
参保人员患有以上疾病且符合准入标准时,由本人向参 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定期集中审核。
( 一)书面申请。 填写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申请表,经 主治医生出具诊断结论、指定专家或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并 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病历及相关资料(诊断 证明书、出院小结、检验检查报告单、近期疾病诊治的病史 资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无住院病历的,提供 最近1年的门诊就诊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并到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复检。
门诊医疗资料及诊断证明书须提供原件,住院病历复印 件须由所在医疗机构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后不得再次复印)。
参保人员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就高申报一种。
(二)医院初审。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对参保人员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加盖医保业务专用章。
(三)资料受理。 每年2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递 交申请资料。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不含康复期治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 病、苯丙酮尿症及肺结核等慢性病常年受理。为方便群众,可以委托相关医疗机构就近受理。
(四)复查和专家评定。 每年3月,医保经办机构组织 部分病种集中复查。在此基础上,聘请相关医疗专家进行封闭集中评定。
(五)待遇支付。 从4月起,对经专家评定,符合相关标准或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三、 门诊就医
( 一 )定点就诊。 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就近自愿选择1 家医保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就诊机构。定点就诊机构原则上一定一年不变。
为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家庭医生(或家庭医生服 务团队)签约的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和肺结核等四 类医保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在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的 同时,同步享受家庭医生个性化有偿签约服务。个性化有偿 签约服务包括每月访视1次、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等内容, 所需费用由个人、签约团队、医保基金三方分担,其中,医 保基金分担标准为200 元/人.年。市人社局将根据参保人员 医疗需求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逐步扩大纳入签约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居住地自 愿选择1家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 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外门诊就医的,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就医管理。 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门诊就医时,医 疗机构应查验患者就医凭证及相关信息,按照核定病种和治 疗期限合理用药,并将费用明细现场录入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特殊慢
性病的特点和轻重,科学制定治疗时间和疗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对病情稳定的患者一次处方不得超过1个月用量。
为方便参保患者,各地可结合经办实际,对高血压、冠 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心脑血管疾病及糖尿病,实行处方外配购药。
四、 费用结算
(一)本地门诊就医费用。 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在本市 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人在医 疗机构前台即时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参保患者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年度内,停止享受普 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患者住院或办理家庭病床期间(当
月),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二)异地门诊就医费用。 长期异地居住或因病情需要 到本市外门诊就医的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其发生符合规定 的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凭其有效收据和费用清单按季度或年报销。
五、 监督管理
(一)建立退出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一定方式对特 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待遇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参保人员因病 情需要变更特殊慢性病病种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参保 人员待遇享受期限结束,或因病情变化、好转、治愈,不再具备相关标准或条件时,停止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加强监管。 各地要充分发挥医保稽核作用,依托智能监控系统对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待遇申报、门诊就医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管。
(三)严惩违规行为。 参保人员伪造虚假医疗资料和证 明,骗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 一经查实,取消待遇资格, 并纳入医保违规“黑名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严禁为参保 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一经查实,暂停医疗机构定点服务 协议,取消医务人员医保医师资格,造成基金流失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后,原基本医保、新农合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各地不得另行出台相关政策。本次未纳入的原新农合门诊重 症(门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至2018年12月31 日止,今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附件:1.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
2.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诊疗)范围、医疗费用
限(定)额标准、申报所需医疗资料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本市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二、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符合慢性肾脏疾病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肾小球滤过率GFR20ml/min 以下,血肌酐 Scr超过451umol/L,血尿素氮BUN>20mmol/L;
2.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三、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有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抗排异药物治疗。
四、 糖尿病
糖尿病诊断明确合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合并糖尿病肾病尿微量白蛋白>300mg/24h、 或者血肌酐>133umol/L;
2.眼底并发症眼底荧光造影微动脉瘤、或小出血、渗出等;
3.糖尿病足;
4.糖尿病心肌病;
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五、 高血压(极高危)
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收缩压140~159mmHg 或舒张压90~99mmHg,合并有并发症;
2.收缩压160~179mmHg 或舒张压100~109mmHg,合并有并发症;
3.收缩压≥180mmHg 或舒张压≥110mmHg, 合并有糖尿病,或靶器官损害,或有并发症。
备注: 1.用于分层的靶器官损害: ①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结果证 实左心室肥厚;②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或内膜中层厚度≥ 0.9mm;③ 血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umol/L, 女性107~ 124umol/L;④微量白蛋白尿30~300mg/24h, 或尿白蛋白/肌酐比值:男性>22mg/g, 女性>31mg/g;
2. 用于分层的并发症: ①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 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③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男性> 133umol/L 或女性>124umol/L, 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 血管 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血管病);⑤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六、 重性精神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符合CCMD-3 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经两名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医师)确诊,病情迁延不愈,病程达3年及以上。
七、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慢性重型肝炎出院后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八、 肝硬化
根据肝功能 Child-Pugh 改良分级法,达到B、C 两级者。
九、 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震颤(常为首发症状)、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及口、咽、腭肌运动障碍等症状;
2.排除脑炎、脑血管病、中毒、外伤等引发的帕金森综合症,并与癔症性、紧张性、老年性震颤相鉴别。
十、 帕金森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明确的感染(如脑炎)、药物、中毒、动脉硬化和外伤等明 确诱因或有弥散性路易体病 (DLBD)、 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舞蹈 病、多系统萎缩、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皮质基底节变性(CBGD)
等其它神经变性疾病。
2.有类似的帕金森病临床表现。
十一、血友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①CT 正常或延长;②APTT 延长,PCT 正常或缩 短,STGT 多异常;③TGT 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VⅢ、FIX缺乏;
3.提供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
十二、 再生障碍性贫血
有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等症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者:
1.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系细胞减 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淋巴细胞、浆细胞、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提示处于治疗期。
十三、 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颊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口腔溃疡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 一般为无痛性;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 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 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絮乱;
9.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抗 ds-DNA 抗体阳性,或抗 sm 抗体阳性,或抗 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阳性、或至少
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十四、 类风湿关节炎
符合以下七项临床表现中四项者: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6周);
2.关节肿痛或积液,3个或3个以上关节同时受累(≥6周);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6周);
4.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6周);
5.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脏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RF 阳性;②抗CCP 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 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十五、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已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者经冠状动脉造影确诊为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70%)。
十六、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脑血管意外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并符合以下三项者:
1.存在偏身感觉障碍、偏瘫(肌力0-4级);
2.头颅CT/MR 提示脑梗死或脑出血;
3.头颅CTA、DSA 或颈部血管彩超提示动脉斑块或狭窄。
十七、重症肌无力(全身型)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重症肌无力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病情迁延不愈;
2.存在肢体、咽喉肌无力临床表现。
十八、 强直性脊柱炎
同时符合第4项及第1、2、3项中至少一项者:
1.腰痛、晨僵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
2.腰椎额状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4.双侧≥Ⅱ级或单侧Ⅲ-IV级骶髂关节炎。
十九、 系统性硬化症
符合第1项或第2.3.4项中至少两项者:
1.近端皮肤硬化;
2.指端硬化;
3.指端凹陷性瘢痕或指垫变薄;
4.双肺底纤维化。
二十、 苯丙酮尿症
符合下列第1项(参考第2、3项):
1.新生儿筛查并复查发现血苯丙氨酸 (Phe) 浓度升高或出现相 关临床表现,经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明确诊断为苯丙酮尿症
(必要条件);
2.血Phe>120umol/L(2mg/dl),Phe/Tyr>2.0 (参考条件);
3.血 Phe 浓度、尿蝶呤谱分析及血DHPR 测定等检测结果符合各类高苯丙氨酸血症(参考条件)。
二十一、肺结核
县级及以上肺结核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确诊,需规范抗结核治疗。
二十二、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者:
1.有慢性肺疾病史:慢性咳嗽、喘息、心悸、发绀等;
2.肺部 X 线提示肺气肿、肺动脉高压;心电图提示肺型P 波;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肥大;
3.血气分析动脉氧分压低于60mmHg、 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二十三、 成人支气管哮喘(重症)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者:
1.反复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
2.有重度及以上急性发作史:呼吸频率>30 次/分、有三凹征、肺部哮鸣音;
3.发作时动脉氧分压明显下降;
4.需长期使用激素及支气管扩张剂治疗。
附件2
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诊疗)范围、医疗费用限(定)额标准、申办所需医疗资料
序号 | 病种 | 用药(诊疗)范围 | 医疗费用限(定)额标准 | 申办所需医疗资料 | 备注 |
1 |
恶性肿瘤门诊 放化疗 | 1.放疗门诊放疗及相关检查: 2.化疗限使用2017版湖北省基本医保药 品目录中“抗肿瘤药及免疫调节剂”(药品 分类代码为XL,含国家谈判药品)进行 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的相关药品及 检查治疗; 3.康复期治疗抗肿瘤辅助治疗西成药、中 药、镇痛药。 |
1.放疗、化疗不设限额 标 准 ; 2.康复期治疗3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病理检查、 影像学检查、肿瘤未愈、转移、复 发或新发需继续治疗的近期病史 资 料 。 |
支付期限 10年 |
2 |
慢性肾功能衰 竭透析 | 1 .透析治疗; 2.补液(酸碱平衡液)、利尿、改善贫血、 降压、降糖、调节钙磷代谢等相关药物及 检 查 。 |
另行规定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肾功能、近 期透析治疗的病史资料。 | |
3 |
器官移植术后 门诊抗排异治 疗 |
抗排异药及其辅助用药、血药浓度检测、 移植器官功能及影像学检查。 | 术后第一年5500元/月、 术后第二年4400元/月、 术后第三年及以后 3600元/月、 移植器官失活维持抗排 异药物治疗21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手术记录 单、术后需长期抗排异药物治疗的 病史资料。 | |
4 |
糖尿病 | 降糖药、调脂药、血管神经并发症用药, 合并高血压时同时使用降压药。 | 口服降糖药150元/月; 注射胰岛素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餐前餐后血 糖、肾功能、尿常规、眼底检查等。 |
序号 | 病种 | 用药(诊疗)范围 | 医疗费用限(定)额标准 | 申办所需医疗资料 | 备注 |
5 |
高血压 | 降压药、调脂药、改善循环药、抗血小板 聚集药、合并糖尿病时同时使用降糖药。 |
1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心电图、心 脏彩超、颈动脉超声、肾功能、头 颅影像学等。 | |
6 | 重性精神病 | 各种抗精神病药物、调节植物神经药。 | 3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近期病史资 料 。 | |
7 |
慢性重型肝炎 抗病毒治疗 |
抗病毒药、护肝药、免疫调节剂。 |
5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肝功能、凝 血酶原时间、肝脏免疫学检查、肝 脏影像学检查、近期病史资料。 | |
8 |
肝硬化 | 抗病毒药、抗纤维化药、护肝药、利尿药、 白蛋白 。 |
5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肝功能、肝 脏影像学检查、近期病史资料。 | |
9 | 帕金森病 | 抗震颤麻痹药。 | 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排除性检查、 近期病史资料。 | |
10 | 帕金森综合症 | 抗震颤麻痹药、改善循环药。 | 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原发病相关 检查、近期病史资料。 | |
11 |
血友病 | 凝血因子、凝血酶原复合物、去氨加压素、 抗纤溶药物。 |
8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血常规、出 凝血时间、凝血因子检测等、近期 病史资料。 | |
12 | 再生障碍性贫 血 |
刺激骨髓增生等相关药物。 |
5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血常规、骨 髓象检查、近期病史资料。 |
序号 | 病种 | 用药(诊疗)范围 | 医疗费用限(定)额标准 | 申办所需医疗资料 | 备注 |
13 | 系统性红斑狼 疮 | 非甾体类抗炎药、抗疟药、糖皮质激素、 免疫抑制剂、护胃、补钾、补钙药。 |
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肾功能、尿 常规、血常规、免疫学检查、近期 病史资料。 | |
14 |
类风湿关节炎 |
抗风湿类药物、非甾体类镇痛消炎药、免 疫抑制剂、生物制剂。 |
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病变关节影 像学、血沉、C反应蛋白、类风湿 因子、免疫学检查、近期病史资料。 | |
15 | 冠状动脉粥样 硬化性心脏病 | 调脂药、抗血小板聚集药、抗心绞痛,合 并高血压、糖尿病时同时使用降压、降糖 药 。 |
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心肌酶谱、 心电图、心脏彩超、冠脉造影等。 | |
16 | 脑血管意外后 遗症 | 抗血小板聚集药、抗凝药、调脂药、控制 血压血糖药、改善循环药。 |
2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影像学资料 (头颅CT、MR、颈部血管彩超、 DSA、CTA)。 | |
17 | 重症肌无力 (全身型) |
胆碱酯酶抑制剂、免疫抑制剂。 |
1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肌电图、近 期病史资料。 | |
18 |
强直性脊柱炎 |
抗风湿类药物、非甾体类镇痛消炎药,免 疫抑制剂、生物制剂。 |
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骶骼关节和 脊柱影像学检查、血沉、C反应蛋 白、免疫学检查、近期病史资料。 |
序号 | 病种 | 用药(诊疗)范围 | 医疗费用限(定)额标准 | 申办所需医疗资料 | 备注 |
19 |
系统性硬化症 | 抗风湿类药物、非甾体类抗炎药、免疫抑 制剂、糖皮质激素、护胃、补钾、补钙药。 |
2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血常规、尿 常规、免疫学检查、相关影像学检 查、近期病史资料。 | |
20 |
苯丙酮尿症 | 1.沙丙蝶呤、左旋多巴、5-羟色胺等治疗 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专用药品; 2.不含有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 蛋白粉等特殊食品; 3.血苯丙氨酸浓度检测。 |
2000元/月 |
新生儿期筛查血Phe浓度、血 DHPR检测及尿蝶呤谱分析。 |
城乡居民 医保0-18 岁患儿 |
21 |
肺结核 |
抗结核药、抗肝肾损害药、护胃药、相关 检 查 。 |
普通700元/月; 耐多药1200元/月 |
肺部X线/CT、痰菌涂片、痰菌培 养、血常规、PPD试验等、近期 病史资料。 | 普通8个 月,耐多 药 2 年 , 未愈适当 延长 |
22 | 慢性肺源性心 脏病 | 抗感染药,支气管扩张剂、糖皮质激素、 止咳化痰药、降低肺动脉高压及强心利尿 药 。 |
20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肺部X线 CT、心电图、心脏彩超、血气分 析,近期病史资料。 | |
23 | 成人支气管哮 喘(重症) | 支气管扩张剂、糖皮质激素、白三烯调节 剂、止咳化痰药。 |
150元/月 | 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肺部X线 CT、血气分析,近期病史资料。 |
附原件:
675b9c0dd3d32b80fb1acf8e4d99bc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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