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医保发〔2020〕40 号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 法》(咸政办发〔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咸宁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 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 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咸 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咸政规〔202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经评审取得门 诊慢性病资格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 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 录》、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
用材料目录》 (以下简称医保“三个目录”)。
第二章 资格评审
第四条 建立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库。各县(市、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挑选具有副主任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 职称的专家组成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总人数不少于50名。评审时,随机抽取有关专家(每次不少于3人)。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评审应严格按照《咸宁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对参保人员所提供的 病史资料进行评审,合格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
第六条 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申请表》;
(二)近三年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资 料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 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并由医院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
(三)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门诊慢性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集中评 审,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不少于两次。对申报资料齐全、临 床诊断明确的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 I 类病种,实行评审绿色通道,及时评审,符合评审标准的,报分管领导签批。
第八条 根据慢性病治疗和康复情况,建立Ⅱ、Ⅲ类门 诊慢性病病种复评制度,复评周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年度 内复评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对复评取消门诊慢 性病资格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停止慢性病待遇。复评病种为: Ⅱ类病种5个:重性精神病、慢性骨髓炎、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Ⅲ类病种4个:支气管哮喘、支
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
第三章 医保待遇
第九条 经专家组评审确认,1人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 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病种评定后次月以一个病种标准 配额;配额可用于在慢性病病种范围(含 I-Ⅲ 类 病 种 ) 内检查、治疗和用药。I 类病种患者每月手工核定配额1次,Ⅱ类、Ⅲ类病种患者实行计算机系统按月配额。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分为 I 类、Ⅱ类和Ⅲ类病种管理,按下列规定配额:
( 一 ) I 类病种8个: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 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
1.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新冠肺炎 肺纤维化年医疗费配额5000元,使用特殊药品的购药费用
根据具体病种、病情、疗程用药量,另计算医疗费配额。
2.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 功能衰竭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药物与透析(血 液透析与腹膜透析)费用,根据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含特殊药品)情况核定配额。
3.I 类8个病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 算,超过年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配额后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内费用按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4.各类恶性肿瘤,经本人或家属申请放弃住院治疗的患者门诊安宁治疗年医疗费配额9000元。
(二)Ⅱ类病种14个: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 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慢性重度肝炎(抗病毒治疗、肝 纤维化)、重性精神病、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 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心脏(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 桥)术后、慢性骨髓炎、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系统硬化症、罕见病。年医疗费配额3600元。
(三)Ⅲ类病种11个:高血压病、糖尿病、支气管哮 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 性心脏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结核、癫痫。年医疗费配额1600元。
第十 一 条 医保“三个目录”内乙类项目医疗费用先由 个人自付规定比例费用,余下部分及甲类项目支付比例为60%。乙类项目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一)乙类药品项目医疗费用为10%;
( 二 ) “血液制品” (含血浆、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全血等)乙类项目的医疗费用为30%;
(三)特殊药品(指医保“三个目录”中的谈判药品, 下同)按省、市医保局规定的先行比例自付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乙类诊疗、检查项目的医疗费用10%;
( 五 ) "血液透析"乙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为0.5%;(六)医用材料目录中综合医疗服务类和医技诊疗类项目医疗费为10%;
(七)医用材料目录中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 类及手术治疗类(含新增)项目医疗费国产为15%、进口为
30%;
第十二条 门诊慢性病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其基金支付范围为本人所评定的慢性病病种(含多个病种) 检查、治疗和用药发生的符合医保“三个目录”内甲、乙类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苯丙酮尿症患者,按门诊特殊慢 性病管理。普通型苯丙酮尿症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使用 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须的特殊食品(不含有苯丙氨酸成分的 米、面、奶粉、蛋白粉等)费用和血苯丙氨酸检测费用,年 医疗费用配额30000元;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基金支付比 例为60%,使用治疗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专用药品(盐酸 沙丙蝶呤片、 L- 多巴、5-羟色胺等)费用和血苯丙氨酸检测 费用,根据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情况核定配额。苯丙酮 尿症纳入保障范围的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超过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
定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 诊就诊,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经医保经办机构
备案转外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按规定结算报销。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 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经备 案异地居住、外出打工、急诊等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 费用凭当年医疗机构门诊发票、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和费用 清单,每年12月25日前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跨年度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使用特殊药品,凭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医嘱 或处方,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配额。在当地指定的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刷卡结算; 需到外地购买的,在规定时间内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实行门诊慢性病评审责任追究制。经专家评 审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名单,进行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专家,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对评审中以 权谋私的工作人员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 取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按照《关于进 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办发(2019)6号)规定执行,省、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调整时,随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如遇国家、省对有关政
策作出调整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完善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 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标准
附件
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评审标准
根据卫健部门规划教材和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规范要 求,在医疗机构已确诊的基础上,评审专家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进行鉴定、评审。
一 、 I 类病种(8种)
(一)各类恶性肿瘤
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
符合慢性肾脏疾病的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 肾小球滤过率GFR 20ml/min 以下;或血肌酐 Scr 超过451umoI/L。
2.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有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有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等症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系细胞减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淋巴细胞、浆细胞、 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提供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提示处于治疗期。
(五)白血病
有明确的血液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为白血病的。
(六)血友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①CT 正常或延长;②APTT延长, PCT 正常或缩短, STGT 多异常;③TGT 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VII 或 FIX 缺乏。
3、 提供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
(七)新冠肺炎肺纤维化
有明确的新冠肺炎感染住院治疗史,并具备下列条件:
1.影像学: CT 检查有肺间质纤维化病变。
2.肺功能检查: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
3.血气分析: PaO2≤70mmHg。
(八)耐多药肺结核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
2.有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临床症状。
3.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4.痰液检查:表型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药物敏感试验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二、Ⅱ类病种(14种)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颊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 口腔溃疡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 一般为无痛性。
5. 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 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 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精神病史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絮乱。
9. 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抗ds-DNA 抗体阳性,或抗Sm 抗体阳性,
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 阳性、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 一项阳性)。
11. 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末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二)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震颤(常为首发症状)、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口、咽、腭肌运动障碍等症状。
2.排除脑炎、脑血管病、中毒、外伤等引发的帕金森综合症,并与癔症性、紧张性、老年性震颤相鉴别。
(三)帕金森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明确的感染(如脑炎)、药物、中毒、动脉硬化和外伤等明确诱因或由弥散性路易体病 (DLBD)、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舞蹈病、多系统萎缩、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PSP)、皮质基底节变性 (CBGD) 等其它神经变性疾病。
2.有类似的帕金森病临床表现。
(四)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纤维化)
慢性重型肝炎出院后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或根据肝功能Child-Pugh 改良分级法,达到B、C 两级者。
(五)重性精神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符合CCMD-3 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经两名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医师)确诊,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3年的。
(六)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
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收缩压140-159mmHg 或舒张压90-99mmHg, 合并有并发症。
2.收缩压160-179mmHg 或舒张压100-109mmHg, 合并有并发症。
3.收缩压≥180mmHg 或舒张压≥110mmHg, 合并有糖尿病,或靶器官损害,或有并发症。
备注:1.用于分层的靶器官损害: ①心电图或超声心动 图结果证实左心室肥厚;②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 或内膜中层厚度≥0 .9mm;③ 血肌酐轻度升高:男性 115-133umoI/L, 女性107-124umoI/L;④ 微量白蛋白尿30~ 300mg/24h, 或尿白蛋白/肌酐比值:男性≥22mg/g,女性≥ 31mg/h。2. 用于分层的并发症: ①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 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 出血、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③肾脏疾病(糖 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男性>133umoI/L 或女>124umoI/L, 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 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 血管病);⑤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 。
(七)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糖尿病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下一项临床表现者:
1. 肾脏并发症须具备四条:①慢性肾功能不全;②蛋白
尿>0 . 5g/24h;③血 清 肌 酐 > 1 7 7umoI/L;④ 尿素氮>14.3umoI/L。
2. 眼并发症须具备两条:①眼底检查:出现微动脉瘤和 (或)小出血、伴有或不伴有渗出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改变,②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证实。
3.糖尿病足。
4.糖尿病心肌病。
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八)心脏、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冠心病支架(搭桥术后):临床曾诊断无症状性心肌 缺血、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急性冠脉综症或心脏骤停经抢救成功;2.经冠脉ct 或冠脉造影术等示达诊断冠心病的标准;3.既往曾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2.脑、大血管介入支架(搭桥)术后:既往曾行脑血管、大血管支架植入术或脑血管、大血管搭桥术。
(九)慢性骨髓炎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有急性骨髓炎或开放性骨折治疗不当史。
2.可有反复急性发作史,有脓液或小死骨片自窦道排出。有时可见死骨外露。窦道内探针可触及粗糙骨面。
3.可触知病骨不规则增粗。
4.X 线摄片能确定病变范围及死骨数目、大小和部位,包壳形成的情况。
(十)类风湿关节炎
以下7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至少持续六周)。 2.关节肿痛,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
4.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至少持续六周)。
5.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 脏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
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 RF 阳性;②抗 CCP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 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十一)重症肌无力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
1.有受累骨骼肌群易疲劳性症状,如眼睑下垂、复视、斜视、易疲劳、呼吸困难、咀嚼困难等。
2.疲劳试验阳性;
3.药物试验阳性(肌注新斯的明);
4.肌电图、重复电刺激时肌肉动作电位振幅衰减10%以上。
(十二)地中海贫血
符合地中海贫血疾病的标准,
1.能提供三甲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抗碱 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形态检查、骨髓象等检查结果诊断为地中海贫血的。
(十三)系统硬化症
具备以下主要指标或≥2个次要指标的:
1.主要指标近端硬皮病:对称性手指及掌指或跖趾近 端皮肤增厚、紧硬,不易提起,类似皮肤改变同时累及肢体的全部、颜面、颈部和躯干。
2.次要指标指端硬化:①硬皮改变仅限手指;②指端 凹陷性瘢痕或指垫变薄:由于缺血指端有下陷区,指垫组织 丧失;③双肺底纤维化:标准X 线胸片双下肺出现网状条索、 结节、密度增加,亦可呈弥漫斑点状或蜂窝状,并已确定不是由原发于肺部疾病所致。
(十四)罕见病
罕见的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和病情证明。
三、Ⅲ类病种(11种)
(一)高血压病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 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 至少有以非药物状态下二次或二次以上非同日重复
血压测定的平均值资料(收缩压140- 179mmHg 或舒张压90- 109mmHg);
3、 有下列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并发病的表现并且相应的 辅助检查证据的:①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②左心室肥 厚或扩大并有左心功能不全;③肾功能改变,血肌酐升高在
133umol/L-177umol/L;④ 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
(二)糖尿病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糖尿病史并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疗依据资料:
2.有下列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并发病的表现并且相应的 辅助检查证据的:①心、脑、血管病变(动脉硬化、微血管 病变、心绞痛);②肾病变;③皮肤病变、周围神经病变(提 交肌电图诊断资料);④眼病变,如白内障、网膜病变,有专科医师诊断记录。
(三)支气管哮喘
同时具备以下第1-4项或第4-5条件者:
1.病史资料显示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 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
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
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4.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
5. 临床症状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 备以下一项试验阳性:①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 ② 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FEV1增加15%以上,且FEV1 绝对值增加>200ml);③PEF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四)支气管扩张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曾有诱发支气管扩张的呼吸道感染史,如麻疹、百日
咳或流感后肺炎病史,或肺结核病史等。
2.出现长期慢性咳嗽、咳脓痰或反复咯血症状。
3.体检肺部听诊有固定性、持久不变的湿啰音,杵状指(趾)等。
4.X 线检查示肺纹理增多、增粗,排列紊乱,其中可见 到卷发状阴影,并发感染出现小液平, CT 典型表现为“轨道 征”或“戒指征”或“葡萄征”。确诊有赖于胸部 HRCT。 怀 疑先天因素应作相关检查,如血清 Ig 浓度测定、血清γ-球蛋白测定、胰腺功能检查、鼻或支气管黏膜活检等。
(五)强直性脊柱炎
强制性脊柱炎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
下临床表现者:
骶骼关节骨质疏松,关节边缘呈虫蛀状改变,间隙不规 则增宽或狭窄、部分强直,软骨下骨有硬化致密变。(有“放射学骶骼关节炎”)。
(六)风湿性心脏病
同时具备以下第1-2项或第3项条件者:
1.心脏彩超证实有至少一个瓣膜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变,程度中度以上。
2.反复发作活动后呼吸困难、浮肿,心功能 III-IV 级(NYHA 心功能分级)。
3.或1、2条不能满足,但既往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史,曾行手术治疗或经皮心脏瓣膜介入治疗。
(七)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胸肺疾病或肺血管病
史资料。
2.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体征和右心功
能不全的相关体征。
3.体征、胸部 X 线检查、心电图均显示有肺动脉高压和
右心室增大。
(八)冠心病
具备以下条件第1-3项中的2项或第4项者:
1.冠状动脉造影提示冠状动脉有≥70%狭窄性病变,且
反复发作心绞痛症状。
2.有急性心肌梗死或陈旧性心肌梗死病史。
3.既往曾行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4.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IV级。
(九)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有经CT、MRI 等辅助检查证实的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 血栓形成、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腔隙性梗塞不在该病种之列),且具备以六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肌力小于四级。
2.失语。
3.假性球麻痹(吞咽困难,构音障碍)。
4.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5.偏侧肢体慢性每日疼痛。
6.严重卒中后抑郁。
(十)肺结核
具备以下四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涂片或培养)。
2.痰结核菌阴性,胸部 X 线片检查为典型的活动性结核病。
2.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
4.纤维支气管镜诊断为内膜结核。
(十 一)癫痫
具备以下条件第1项和第2、3项中的任意一条:
1.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癫痫诊断证明。
2.有两次以上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药记录。
3.脑电图或脑电监测有癫痫样放电;有影像学CT、MRI或 ECT 有相应病灶。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附原件:
04f0daf7ceb741fd6d7602e5c8a8cd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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