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医保发〔2021〕2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市直各定点医药机构,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现将《咸宁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
咸宁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市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门 诊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一 条 参加市直职工医保的人员,经评审取得门诊慢特病资格的,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第二条 市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严格执行《湖北 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 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
材料目录》(以下简称医保“三个目录”)。
第三条 病种范围:门诊慢特病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门
诊特殊慢性病 (I 类)和门诊 一般慢性病(Ⅱ类、Ⅲ类)。
I 类病种(20个):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 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 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 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重性精神病、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 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心脏(脑、大血管)支架(搭 桥)术后、白血病、老年痴呆症 (AD)、 新冠肺炎肺纤维化、耐多药肺结核、其他疑难罕见病;
Ⅱ 类病种(15个):糖尿病、高血压病、肺结核、慢性 支气管炎、前列腺疾病、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脑梗塞、脑 出血、心脏病、痛风、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抑郁症(含焦虑症、心境障碍)、硬皮病;
Ⅲ类病种(6个):慢性胆囊炎(泌尿系统)结石、盆腔炎、子宫肌瘤、颈腰椎病、慢性胃炎、银屑病。
第四条 支付范围:门诊慢特病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 金支付,支付范围为本人所评定的慢特病病种(含多个病种) 必要检查、治疗和用药发生的符合医保“三个目录”内甲、乙类门诊费用。
第五条 医疗待遇:市直职工门诊慢特病实行年度医疗 费用配额管理,超过年度医疗费用配额部分的门诊慢特病医 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年度医疗费用配额未使用部分不结转下 年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 (I 类)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 计算,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配额后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 策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后,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一)支付比例:职工医保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0%。
(二)配额标准: I 类病种按病情、病程和用药剂量核 定配额标准;Ⅱ类、Ⅲ类病种年度医疗费用配额标准分别为3300元和2700元。
(三)经评审认定,同时取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 的,按配额标准高的病种确定年度配额标准,并在此配额标准的基础上,其它慢性病按下一类慢性病配额标准的50%增加配额,配额病种不超过两个。 I 类病种患者每月核定配额 1次,对部分治疗、用药稳定的病种可延长到2-3个月核定 配额1次;Ⅱ类、Ⅲ类病种患者根据缴费情况按月、季度或年配额。
(四)参保职工患门诊特殊慢性病 (I 类)病种的,不 受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限制,经评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正常享受门诊特殊慢特病待遇。
第六条 实行医疗费用项目分类管理:在门诊慢特病医 疗费用配额标准内,目录内乙类药个人先行自付5%、乙类检查个人先行自付10%;透析治疗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0.5%。
第七条 市直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评审严格按照《咸宁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对参保人员所提供的病史资料进行评审,经专家集中评审或门诊慢特 病评审绿色通道评审符合准入标准的,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登记手续,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
第八条 建立门诊慢特病评审专家库。参保患者门诊慢 特病待遇资格申报资料实行专家集中评审。挑选具有副主任 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市直门诊慢特病评 审专家库,专家库总人数不少于50名。专家集中评审时,随机抽取有关专家(每次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建立门诊慢特病评审绿色通道。对申报资料齐全、临床诊断明确的病种,实行评审绿色通道,及时评审,符合评审标准的,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登记手续,实时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第十条 集中评审频次:市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集中 评审每月一次,每月15日受理申报资料,自受理之日起7 个工作日出具评审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的,办理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登记手续,次月开始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申报市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资格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
(二)近三年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 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 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并由医院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
(三)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门诊慢特病复评。市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 待遇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复评和资格审核情况,实行动 态调整退出机制,按《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复评 和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咸医保发〔202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 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凭本 人社会保障卡在医保经办机构配额后直接结算,参保患者按规定支付应由本人自费或自付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
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提供门诊慢特病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 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为参保患者提供规范、低 价、优质、必要的医药服务,严格核验参保人员、卡(证) 及个人门诊慢特病登记信息,严禁串换病种、药品、医用耗 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第十五条 使用特殊药品,凭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医嘱 或处方,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申请,由市直医保经办机构 备案配额,在指定的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购买,刷卡结算;需到外地购买的,在规定时间内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时,其医疗保 险关系应处理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在其他参保地享受门诊慢 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市直的,需重新申报门诊慢特病待遇。
第十七条 实行门诊慢特病评审责任追究制。经专家集 中评审和门诊绿色通道评审确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名单,面 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专家,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对评审中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患者,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异地居住、转院转诊所发生的合规门诊慢特病费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跨年度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如遇国家、省对有关政
策作出调整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完善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咸宁市市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通知》(咸人社文〔2013〕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咸人社发〔2015〕12号)、《关于调整咸宁市市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规定的通知》(咸人社函〔2017)79号〕、《关于调整市直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咸人社函〔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咸宁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准入
标准
2.咸宁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申请表
3.咸宁市市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配额表
附件1
咸宁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
根据卫健部门规划教材和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规范要 求,在医疗机构已确诊的基础上,评审专家和医疗保障部门 按照下列标准对门诊慢特病进行鉴定、评审。
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 (I 类病种、20个病种)
一、各类恶性肿瘤
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
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治疗的。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功能衰竭期、失代偿期)
(一)尿毒症期。符合慢性肾脏疾病的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 肾小球滤过虑GFR 20ml/min 以下,血肌酐 Scr 超过 451umoI/L。 血尿素氮BUN>20mmoI/L。
2.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2.肾功能不全期
(二)肾功能衰竭期
当内生肌酐清除率 (Ccr) 下降到20ml/min 以下, BUN 水平高于17.9~21.4mmol/L(50~60mg/d1),Scr 升至442 μmol/L(5mg/dl) 以上,病人出现贫血,血磷水平上升,血钙下降,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等。
(三)肾功能不全期。肾功能衰竭期肾小球滤过率(GFR)
<正常值50%以下,血肌酐 (Scr) 水平上升至177μmol/L(2mg/dl) 以上,血尿素氮 (BUN) 水平升高>7.0mmol/L(20mg/d1), 病人有乏力,食欲不振,夜尿多,轻度贫血等症状。
三、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有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
内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四、 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颊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 口腔溃疡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一般 为无痛性。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 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 小时或+++,或管型(红细
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精神病史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 谢絮乱。
9.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 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异常抗ds-DNA 抗体阳性,或抗 Sm 抗体阳性, 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 阳性、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末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五、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糖尿病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下2项 临床表现者:
1.肾脏并发症须具备两条:①蛋白尿>0.5g/24h,② 血
清肌酐>177umoI/L。
2.眼并发症须具备两条:①眼底检查:出现微动脉瘤和 (或)小出血、伴有或不伴有渗出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改 变,②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证实。
3.糖尿病足。
4.糖尿病合并心脏严重损害。
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六、 再生障碍性贫血
有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等症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 系细胞减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淋巴细胞、浆细胞、 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提供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提示处于治疗期。
七、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
高血压合并严重并发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存在蛋白尿、血肌酐升高达到170umoI/L 以上,血肌 酐病史达到三个月以上的;②有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 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③脑血管疾病(脑出 血、缺血性脑卒中);③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
高>133umoI/L, 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 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
八、 重性精神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及近期治疗资料。
2.符合CCMD-3 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或精神科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医师)确诊,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3年的。
九、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慢性重度肝炎、重症肝炎出院后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肝病临床分度标准:
项目 | 轻 | 中 | 重 |
ALT和/或AST(IU/L) | ≤正常3倍 | >正常3倍 | >正常3倍 |
胆红素(Bil) (umol/L) | ≤正常2倍 | >正常2倍-正常5倍 | >正常5倍 |
白蛋白(A)(g/L) | ≥35 | <35->32 | ≤32 |
A/G | ≥1.4 | <1.4->1.0 | ≤1.0 |
电泳γ-球蛋白(γ -EP)(%) | ≤21 | >21-<26 | ≥26 |
凝血酶原活动度 (PTA)(%) | >70 | 70-60 | <60->40 |
胆碱酯酶(CHE)(U/L) | >5400 | ≤5400->4500 | ≤4500 |
十、 肝硬化
根据肝功能Child-Pugh改良分级法,达到B、C两级者。
Child-pugh分级 | |||
临床生化指标 | 1分 | 2分 | 3分 |
肝性脑病(级) | 无 | 1-2 | 3-4 |
腹水 | 无 | 轻度 | 中、重度 |
总胆红素(umol/L) | <34 | 34-51 | >51 |
白蛋白(g/L) | >35 | 28-35 | <28 |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秒) | <4 | 4-6 | >6 |
如果是PBC (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或 PSC (原发性硬
化性胆管炎):
总胆红素(umol/L):17-68 为1分,68-170为2分,>170
为3分;
一般分级: A 级:5- 6分; B 级:7-9分; C 级:≥10 分。
十一、血友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
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①CT 正常或延长;②APTT 延长, PCT 正 常或缩短, STGT 多异常;③TGT 异常,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VII 或 FIX 缺乏。
3.提供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
十二、 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震颤(常为首发症状)、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口、咽、腭肌运动障碍等症状。
2.排除脑炎、脑血管病、中毒、外伤等引发的帕金森综
合症,并与癔症性、紧张性、老年性震颤相鉴别。
十三、 帕金森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明确的感染(如脑炎)、药物、中毒、动脉硬化和外伤等明确诱因或由弥散性路易体病 (DLBD)、 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舞蹈病、多系统萎缩、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PSP)、 皮质基底节变性 (CBGD) 等其它神经变性疾病。
2.有类似的帕金森病临床表现。
十四、 类风湿关节炎
符合以下七项临床表现中四项者: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至少持续六周)。
2.关节肿痛,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
4.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至少持续六周)。
5.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脏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RF 阳性;②抗 CCP 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 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十五、 心脏(脑、大血管)支架、搭桥术后
1.临床曾诊断无症状性心肌缺血、心绞痛、心肌梗死、
缺血性心肌病、急性冠脉综症或心脏骤停经抢救成功。
2.经冠脉ct 或冠脉造影术等示达诊断冠心病的标准;
3. 曾经接受过有资质行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院的冠脉
支架术。
十六、 白血病
有明确的血液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
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为白血病的。
十七、老年痴呆症 (AD)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为AD 中晚期;
2.病程3年以上,有明显认知障碍、记忆障碍、运动障碍、尿便失禁合并有精神行为异常之一或其他明显合并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及社会功能下降的;
3.有辅助检查(颅脑核磁或CT 提示脑皮萎缩等),且脑
电图异常;
4.根据相关神经精神评估量表达到以下评分的:
MMSE 评分:文盲≤17分,小学≤20分,中学≤22分,
大学≤23分;
ADAS-cog 评分为中度依赖以上;
ADL 评分为中度依赖以上。(评分0-40 重度依赖,40-60
中度依赖,60-99轻度依赖。)
十八、 新冠肺炎肺纤维化
有明确的新冠肺炎感染住院治疗史,并具备下列条件:
1.影像学: CT 检查有肺间质纤维化病变。
2.肺功能检查: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
3.血气分析: PaO2≤70mmHg。
十九、 耐多药肺结核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耐多药肺
结核。
2.有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
等临床症状。
3.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4.痰液检查:表型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药物敏感试验检
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二十、 其他疑难罕见病
罕见的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有相应的临床症状
和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和病情证明。
门诊一般慢性病准入标准(Ⅱ类病种、15个病种)
一、糖尿病
1.有糖尿病史并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疗依据资料:
2.有以下一种以上并发症表现:
① 心、脑、血管病变(动脉硬化、微血管病变、心绞痛)
② 肾病变
③ 皮肤病变、周围神经病变(提交肌电图诊断资料)
④ 眼病变,如白内障、视网膜病变,有专科医师诊断记录
二、 高血压病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 至少有以非药物状态下二次或二次以上非同日多重复血压测定的平均值资料(血压110~160mmHg);
3.有下列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并发病的表现并且相应的 辅助检查证据的: ①及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②左心室 肥厚或扩大并有左心功能不全;③肾功能改变,血肌酐升高在177umol/L 以下;④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
三、 肺结核
病史和相关症状资料,复诊时的其它客观检查(如X 线
CT检查)和诊断依据资料。
四、 慢性支气管炎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实验室和其它检查资料。(每年发作3个月,连续两
年或以上) X 线检查:支气和管壁增厚,细支气管或肺沦支 气和间质炎症细胞浸润或纤维化,两肺纹理增粗、紊乱,呈
网状或条索状、玟理状阴影。
五、 前列腺疾病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有影像学检查诊断依据。
六、 肺气肿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实验实和其他检查资料。有以下任何一项者:①X 线 检查:局限性肺气肿或肺大疮,心脏呈垂直位,心影狭长。② 能气功能障碍即:第 一 秒用加乎气占用力肺活量比值(FEVI/FVC%)<60%。③血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 (Pa02)降低,二氧化碳分压 (PQCO2) 升高。④有代偿性呼吸酸中毒。
七、支气管哮喘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实验实和其他检查资料:①X 线检查:双肺透亮度增加,呈过度充气状态。②FEV1、FEV1/FVC% 均减少。③以下试验到少具备一项呈阳性: a.基 础 PEV1 呼气流量降值 PEF增加15%以上;b.PEF 变异率大于20%;c.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激发试验)阳性。
八、 脑梗塞
1.病史(如脑溢血、脑血栓、脑梗塞的后遗症)
(包括偏瘫、截瘫、失语各种症状资料);
2.有 CT 或 MR1 的诊断依据
九、 脑出血
1. 病史(如脑溢血、脑血栓、脑梗塞的后遗症) (包括偏瘫、截瘫、失语各种症状资料);
2.有 CT 或 MR1 的诊断依据
十、 心脏病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x 线、心脏彩超检查有心脏改变或血流异常
十一、痛风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血尿酸的测定,男>420umol/L,女>350umol/L; 3.x 线检查符合痛风的改变。
十二、 慢性肾功能不全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肾小球滤过率 (GFR) ≥正常值1/2时,血尿素氮和 肌酐不升高、体内代谢平衡,不出现症状(血肌酐 (Scr) 在133~177μmol/L(2mg/dl))。
十三、 癫痫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癫痫病史,有门诊治疗依据;
2.接受过正规治疗后坚持服药;
3.有脑电图异常;
4.服药后仍反复发作的。
十四、 抑郁症(含焦虑症、心境障碍)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诊断结论,病程三个月。
2.同时具备以下症状其中两条:①强迫症状:强迫性思维,强迫性洗手、计数、检查等;②焦虑症状:紧张担心、坐立不安伴植物神经功能失调症状,如心悸、手抖、出汗、尿频③抑郁症状:情绪低落、思维迟滞、悲观厌世等④睡眠障碍。
3.精神痛苦程度达到中重度(中度:病人自己摆脱不了,须靠别人的帮助或处境的改变才能摆脱;重度:几乎完全无 法摆脱。)
4.社会功能受损达到中重度(中度:工作学习或人际交 往效率显著下降,不得不减轻工作或改变工作或只能部分工 作,或某些社交场合不得不尽量避免;重度:完全不能工作 学习,不得不休病假或推卸,或某些必要的社会交往完全回避。)
5.相关精神科量表提示中重度异常。
十五、 硬皮病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符合诊断标准。
门诊一般慢性病准入标准(Ⅲ类病种、6个病种)
一、慢性胆囊炎(泌尿系统)结石
(一)慢性胆囊炎(结石)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符合影像学检查诊断标准(如B 超、 CT、MRI)。
(二)泌尿系统结石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有血检、 X 光片检查资料;
3.肾功能减退诊断依据。
二、 盆腔炎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合并一次或多次出血;
3. “B”超或其他检查诊断明确。
三、 子宫肌瘤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符合诊断标准。
四、 颈腰椎病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至少有两次或两次以上
的发作史记录);
2.X 线检查:符合颈椎病和腰椎病的改变(腰椎为突出、
滑脱表现,颈椎增生明显并同时有压迫神经表现);
3.据情有CT、MRI 的诊断资料。
五、 慢性胃炎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胃镜表现:内镜下可见红斑(点状、条状、片状)、黏膜粗糙不平、出血点或出血斑、黏膜水肿或渗出;或胃粘膜呈苍白或灰白色,弥漫性或呈局灶性分布,铍壁变壁变细而平坦;
3.活检病理报告:伴有胆汁反流、糜烂、黏膜内出血;或腺体萎缩、消失。
六、银屑病
1.病史和相关症状的病史资料;
2.符合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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