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荆医保发〔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荆州开发区医保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各承保机构:
根据《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规〔2017〕 4号)和《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 知》(荆政办发〔2020〕2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 完善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待遇,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14种)
1、 恶性肿瘤;
2、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 器官移植;
4、 血友病;
5、 系统性红斑狼疮;
6、 重型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7、 系统性硬化症;
8、 间质瘤;
9、 肝豆状核变性;
10、 渐冻症;
11、 耐多药肺结核;
12、 脑瘫(0 — 6岁);
13、 自闭症(0 — 6岁);
14、 苯丙酮尿症(0— 16 岁 ) ;
(二)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30种)
1、再生障碍性贫血;
2、 强直性脊柱炎;
3、 重症肌无力;
4、 糖尿病;
5、 类风湿关节炎;
6、 银屑病;
7、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8、 结核病;
9、 肝硬化;
10、 高血压病;
11、 甲状腺疾病(甲亢、甲减);
12、 帕金森综合症;
13、 帕金森病;
14、 血管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内的抗凝用药);
15、 脑血管病致瘫(恢复期一 年内);
16、 癫痫;
17、 地中海贫血;
18、 支气管哮喘;
19、 支气管扩张;
20、 慢性骨髓炎;
21、 慢性肾功能不全;
22、 慢性心功能不全;
23、 痛风性关节炎;
24、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5、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7、 广泛性焦虑障碍、抑郁症;
28、 阿尔兹海默症;
29、 肾病综合征;
30、 干燥综合征。
二、 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一)特殊门诊慢性病
1 、报销比例。 特殊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报销
90%,城乡居民医保报销70%。年度报销总费用纳入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且不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 报销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门诊靶向 药物治疗;门诊抗肿瘤中成药治疗;门诊中草药方剂治疗(需二 级及以上中医肿瘤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开具处方);门诊相关检 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人/年);恶性肿瘤晚期门诊维持治疗相关费用。
(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 液灌流、腹膜透析、结肠透析以及与患者病情密切相关的治疗、检查、药品、抢救等。
(3)器官移植:器官移植和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治疗疾病的相关药品费用、定期药物浓度检测及相关检查费用。
(4)血友病:必须的门诊检查、治疗、药品费用。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疾病的门诊用药费用和相关检查费(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人/年)。
(6)重症精神病:抗精神病类药物。
(7)系统性硬化症:治疗疾病必须的药品费用。
(8)间质瘤:治疗疾病必须的药品费和相关的检查费(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人/年)。
(9)肝豆状核变性:治疗疾病必须的药品费。
(10)渐冻症:治疗疾病必须的药品费、检查费及康复训练费用。
(11)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疾病必须的门诊检查、药品费用。
(12)脑瘫(限0 — 6岁):治疗疾病必须的门诊康复治疗、康复训练费用。
(13)自闭症(限0 — 6岁):治疗疾病必须的门诊检查、治疗、药品费用。
(14)苯丙酮尿症(限0 — 16 岁):普通型因服用不含苯 丙氨酸成分的特殊食品、检查及相关药品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苯 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 BH4 缺乏型疾病必须的检查和相关药品费纳入报销范围。
(二)普通门诊慢性病
1 、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用药费用职工医保 报销70%,城乡居民医保报销50%。普通门诊慢性病实行月度 统筹支付限额标准管理,当月额度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不结转到 下月,年度报销总费用纳入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且不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普通门诊慢性病月度支付限额标准一览表
病种名称 | 职工和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月度和季度统筹 支付限额标准(元) | |||
职工医保 | 城乡居民医保 | |||
月度 | 季度 | 月度 | 季度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280元 | 840元 | 200元 | 600元 |
强直性脊柱炎 | 175元 | 525元 | 125元 | 375元 |
重症肌无力 | 175元 | 525元 | 125元 | 375元 |
糖尿病 | 105元 | 315元 | 75元 | 225元 |
类风湿关节炎 | 105元 | 315元 | 75元 | 225元 |
银屑病 | 280元 | 840元 | 200元 | 600元 |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 280元 | 840元 | 200元 | 600元 |
结核病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肝硬化 | 280元 | 840元 | 200元 | 600元 |
高血压(极高危) | 70元 | 210元 | 50元 | 150元 |
甲状腺疾病(甲亢、甲减)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帕金森综合症 | 210元 | 630元 | 150元 | 450元 |
帕金森病 | 280元 | 840元 | 200元 | 600元 |
血管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内的抗凝用药) | 385元 | 1155元 | 275元 | 825元 |
脑血管病致瘫(恢复期一年内 | 280元 | 840元 | 200元 | 600元 |
癫痫 | 210元 | 630元 | 150元 | 450元 |
地中海贫血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支气管哮喘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支气管扩张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慢性骨髓炎 | 280元 | 840元 | 200元 | 600元 |
慢性肾功能不全 | 210元 | 630元 | 150元 | 450元 |
慢性心功能不全 | 105元 | 315元 | 75元 | 225元 |
痛风性关节炎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瘦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70元 | 210元 | 50元 | 150元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140元 | 420元 | 100元 | 300元 |
广泛性焦虑障碍、抑郁症 | 210元 | 630元 | 150元 | 450元 |
阿尔兹海默症 | 210元 | 630元 | 150元 | 450元 |
肾病综合征 | 210元 | 630元 | 150元 | 450元 |
干燥综合征 | 280元 | 840元 | 150元 | 450元 |
2 、报销范围: 治疗本慢性病及其并发症的药品费用。
(三)多病种
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时,门诊慢性 病统筹支付实行累加计算,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季度职工医保统筹 基金支付不超过126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900 元(不包含血管支架置入术后抗凝用药一年、脑血管病致瘫恢复期 一 年)。
(四)特殊药品
1、 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自付制度。先行自 付比例高于15%的统一调整为15%,先行自付后,再按我市门诊慢性病待遇政策执行。
2、国家谈判药品统一实行特药医保责任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3、 医保经办机构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电子处方登记备案管理。
4、 非门诊慢性病病种需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按《关于国 家谈判药品和部分罕见病、乙类限制性药品门诊用药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荆医保〔2020〕58号)规定执行。
5、 门诊保障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五)购药使用剂量
门诊慢性病用药实行长药处方管理,患者根据病情实际情况 或遵医嘱, 一次可购买不超过三个月的用量。特殊情况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后执行。
(六)国家谈判药品先行自付部分不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合规费用;特殊门诊慢性病检查费用和普通门诊慢性病超支付限额部分不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合规费用。
三、 门诊慢性病的办理
( 一 )申报
1、 申报地点。
(1)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市直门诊慢性病 申报机构为中心城区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市区门诊慢性病申报机构由县市区另行确定公布);
(2)市、县、乡、村医保经办机构;
2、 需要提交的资料
(1)《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以下简 称《鉴定表》见附件2)。可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慢性病申报单位领取或到荆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下载。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近两年门诊病历资料及疾病相关的阳性检查结果(盖章);
(4)使用医保特殊药品的须提供相关专科医保责任医师的门诊处方和阳性检查结果,并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
(二)鉴定
(1)经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职称的临床专家鉴定,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盖章后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对报送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录入医保系统,每周集中办理一次。
(2)耐多药肺结核仅限在荆州市胸科医院申请鉴定;脑瘫 0—6岁儿童、自闭症0—6岁儿童、苯丙酮尿症0— 16岁儿童限 在荆州市妇幼儿童保健医院鉴定或县市区取得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
(三)门诊慢性病办理时限
门诊慢性病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告知
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含鉴定通过、未通过)实行告知制度, 其中特殊门诊慢性病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告知;普通门诊慢性病由指定的申报机构告知。
(五)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时间
门诊慢性病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享受待遇。
(六)鉴定结果互认
参保对象已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医保关系转移到县市区参保的,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互认,鉴定档案由原经办机构保存。
四、 有关管理规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门诊慢性病鉴定、医疗费用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
(一)加强就医购药管理。参保患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采取“一站式”即时结算。已办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及其它特殊情况在异地发生的门诊 慢性病医疗费,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门诊发票、购药处方或费 用清单、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到医保经办 机构申请报销。探索建立医保门诊慢性病“互联网+”医保支付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药机构”,纳入慢性病结算支付。
(二)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 门诊慢性病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处方药要按医 师处方配售药品;定点药店要建立门诊慢性病患者档案,在销售 医保特殊药品时(含国家谈判药品、罕见病限制性乙类药品及器 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用药、恶性肿瘤用药等),必须严格按医保责任医师处方按次外配售药,并登记备查。
医保部门指定的门诊慢性病申报机构,应按规定受理、鉴定、 审核患者提供的慢性病申报资料,每周一次将申报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确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三)加强慢性病经办管理。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 门诊慢性病事中、事后管理,完善监管手段,通过智能监控、网 上审核、现场稽查等方式,对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异常,频次异 常等异常现象的医药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核,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对鉴定通过后12个月内未发生门诊慢性病费用的, 暂停个人门诊慢性病待遇,待个人书面说明情况再启动门诊慢性 病待遇;要加强与公安、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信息联通,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慢性病待遇。凡参保人员在申报门诊慢性病环节
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原职工、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1.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
2. 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
附件1
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
根据相关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在医疗机构已确诊的基础上, 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鉴定专家(具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职称, 执业范围与鉴定慢性病相符)按照下列标准对门诊慢性病进行鉴定。
一、特殊门诊慢性病
(一)恶性肿瘤
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治疗的。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或腹膜透析治疗)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1、 肾小球滤过率 GFR 20ml/min 以下,血肌酐 Scr 超过451umol/L; 血尿素氮 BUN>20mmol/L;
2、 肾功能衰竭伴有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须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抗排斥用药治疗)
有器官移植和组织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继续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抗排斥药物治疗。
(四)血友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 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形;
2、 近三个月内两次及以上实验室检查:①CT 正常或延长;②APTT 延长,PCT 正常或缩短, STGT 多异常;③TGT 异常, 并能被钡吸附正常血浆纠正;④FVⅢ或 FIX 缺乏;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以下11 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
1、 颊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 盘状红斑: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 光过敏: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4、 口腔溃疡: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 一般为无痛性;
5、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2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 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6、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 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 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8、 神经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 血液学疾病: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 免疫学异常:抗 ds-DNA 抗体阳性,或抗 Sm 抗体阳 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 阳性、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六)重性精神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 符合 CCMD-3 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 经两名医师确诊,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3年的。
(七)系统性硬化症
1、 必要条件:近端皮肤硬化:对称性手指及掌指(跖趾) 关节近端皮肤增厚、紧硬,不易提起;类似皮肤改变可同时累计肢体的全部、颜面、颈部和躯干;
2、 参考条件:
同时具备必要条件加参考条件任意二条者:
(1)指端硬化:硬皮改变仅限于手指;
(2)由缺血引起指端凹陷性瘢痕或指垫变薄或消失;
(3)双肺基底纤维化,标准的胸X 片提示双肺底网状的纹理 或结节状密度增高影,可以是弥散性斑点或“蜂窝肺”的外观,这些改变非原发性肺部病变而致;
(八)间质瘤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病理诊断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结果;
2、 有影像学检查结果;
3、 有手术病史,诊断为间质瘤的;
(九)肝豆状核变性
发生原因不明的肝硬变、 一过性黄疸、流涎、震颤、舞蹈样运动或精神错乱,并符合以下条件:
1、家族遗传史:父母是近亲婚配、同胞有HLD 患者或死于原因不明的肝病者;
2、 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语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或/及肝脏症状;
3、 肉眼或裂隙灯证实有K-F 环;
4、 血清铜蓝蛋白<200mg/L 或铜氧化酶<0.2OD;
5、 尿铜>1.6μmol/24h;
6、 肝铜>250μg/g (干重)。
(十)渐冻症
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且诊断明确,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有下列神经症状和体征:
①下运动神经元病损特征(包括目前临床表现正常,肌肉的肌电图异常);
②上运动神经元病损的体征;
③病情渐进性加重。
2、 辅助检查提示:
①一处或多处肌束震颤;
②肌电图提示神经源性损害;
③运动和感觉神经传导速度正常,但远端运动传导潜伏期可以延长,波幅低;
④无传导阻滞。
(十一)耐多药肺结核
具备以下两项条件其中之一者
1、 在院病人: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结 核分枝杆菌耐药突变检测(荧光 PCR 熔解曲线法)至少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2、 出院病人:全国耐多药结核病定点救治医院的出院小结 (疗程没结束仍需抗痨用药),包含结核菌痰培养(+)、药敏试验至少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十二)脑瘫(0 — 6岁)
1、0-6 周 岁 ( 含 1 岁以内诊断为儿童中枢性协调障碍);
2、 诊断标准:
(1)有明确的病史;
(2)有明确的运动发育落后的临床表现;
(3)有肌张力、姿势的异常;
(4)辅助检查支持:颅脑 CT (必要时 MRI), 脑干诱发电位,脑电图。
(十三)自闭症(0 — 6岁)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 在社会沟通及交往上存在显著而持续的障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社交用非语言及语言交往上存在显著的障碍;
(2)缺乏社交的相互性;
(3)不能发展并维持与发育水平相适应的同伴关系;
2、 有限的及重复性的行为、兴趣和活动模式,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刻板性活动及言语行为,或罕见的感觉行为;
(2)过度拘泥于常规或仪式化的行为模式;
(3)有限及固定的兴趣;
3、 症状必须于童年早期出现;
(十四)苯丙酮尿症(0 — 16岁)
0—16 岁儿童,血 Phe≥6mg/dl 或四氢生物蝶呤缺乏。
二、 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在排除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它疾病后,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 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 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系 细胞减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淋巴细胞、浆细胞、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十六)强直性脊柱炎
符合放射学标准和一项以上临床表现者:
1、 临床表现
(1)腰痛、僵3个月以上,活动后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额状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人;
2、 放射学标准:
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4级。
(十七)重症肌无力
符合1、2项条件者:
1、 以受累横纹肌无力为主征,晨轻晚重,休息后减轻,多 次活动后加重,常侵犯眼外肌咀嚼肌吞咽肌和呼吸肌,少数累及四肢肌肉,严重者可出现球麻痹和呼吸肌麻痹;
2、 新斯的明试验阳性或溴吡斯的明治疗有效;
3、 肌电图(包括单纤维检查)重复频率剌激时可呈现肌肉疲劳现象(参考条件);
4、 胸部影像学检查可能有胸腺肿大或胸腺瘤;乙酰胆碱受体抗体阳性测定(参考条件)。
(十八)糖尿病
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情形的:
糖尿病病史达一年以上,且一直使用药品维持治疗的。
糖尿病合并脏器损害(包括视网膜、肾脏、心脏、中枢神经、四肢等任意脏器损害)。
(十九)类风湿关节炎
符合以下临床表现中四项者: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 小时(至少持续六周);
2、 关节肿痛,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 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 个关节区肿胀;
4、 对称性、持续性关节炎(至少持续六周);
5、 有类风湿结节、类风湿血管炎、干燥综合征以及其他脏
器(肺、心脏、胃肠道、肾脏、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受累的临床表现;
6、血清学检查至少具备一项:①血清 RF 阳性;②抗 CCP抗体呈阳性指标;③C 反应蛋白增高、血沉增快;
7、 关节影像学检查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二十)银屑病
有淡红色炎性丘疹或大小不等的斑块,表面覆盖多层银白鳞屑,经治疗后反复复发;既往有一年银屑病病史,且诊断明确。
(二十一)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慢性重型型肝炎出院后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需要在门诊继续治疗。
(二十二)结核病
指肺结核、骨结核、淋巴结核,各器官结核活动期需门诊长期抗痨药物治疗者,并既往有结核病住院病史且诊断明确的。
(二十三)肝硬化
根据肝功能 Child-Pugh 改良分级法,达到 B 、C 两级者。
(二十四)高血压病
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
1、 高血压病史达一年以上,且一直口服降压药物维护治疗的。
2、 高血压病合并有脏器损害(包括心脏、肾脏、大血管、大脑、眼底等任意其中一个脏器损坏的)。
(二十五)甲状腺疾病(甲亢、甲减)
1、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符合第1项条件,结合第2项综合判断;
1、 必备条件
(1)表现怕热、多汗、易倦、烦燥、心悸、无力、手抖、 食欲亢进,体重减轻,便次增多,月经紊乱,可有其它自身免疫疾病史;
(2)心动过速、脉压增大、可有早搏、房颤;
(3)血清 TT3、TT4,FT3、FT4 升高, TSH 水平降低;除外亚急性甲状腺炎导致以上指标异常;
2、 参考条件
(1)甲状腺弥慢性或结节性肿大,少数可无甲状腺肿大;
(2)可伴有或不伴有突眼症及甲亢眼征,伸舌,手指细震颤;
(3)免疫学检查: TSab 可阳性,甲状腺球蛋白抗体,甲状腺微粒体抗体的阳性率和滴度可升高;
(4)甲状腺扫描:甲状腺弥漫性肿大,热结节或冷热结节交错,异位甲状腺肿。
2、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的临床表现;
(2)甲状腺功能化验检查指标低于正常。
(二十六)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动迟缓;
2、 静止性震颤或强直;
3、 符合2015 版 MDS 诊断标准。
(二十七)帕金森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 有明确的感染(如脑炎)、药物、中毒、动脉硬化和外
伤等明确诱因或有弥散性路易体病 (DLBD)、 肝豆状核变性、亨廷顿舞蹈病、多系统萎缩、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PSP)、 皮质基底节变性 (CBGD) 等其它神经变性疾病;
2、 有类似的帕金森病临床表现。
(二十八)血管支架置入术后用药(一年期内的抗凝用药)
已经行血管支架置入术,且手术时间距门诊慢性病鉴定时间 小于一年期内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治疗用药时间的,需经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签署意见。
(二十九)脑血管病致瘫(恢复期一 年内)
脑出血或脑梗塞急性发作后恢复期一年内的治疗(需要提供 出院小结和 CT 或者 MRI 阳性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治疗用药时间的,需经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签署意见。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 急性卒中样发作;
2 、头颅 CT 提示脑出血; MRIDWI 序列或 CT 检查提示新发梗死;
3、 存在神经功能障碍。
(三十)癫痫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者:
1、 符合癫痫发作形式,且有发作2次或2次以上;
2、 有检查资料:脑电图有癫痫波发放;
(三十一)地中海贫血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者:
1、有贫血症状,可伴有脾脏肿大,发育迟缓,额部隆起,鼻梁凹陷等;
2 、血红蛋白低于110g/L,可有 HB Bart 、hbf、hba2 一项或几项指标升高,可见 Hbh 包涵体,骨髓红系增生;
(三十二)支气管哮喘
符合第1项条件,结合第2项综合判断;
1、 必备条件
(1)反复发作性喘息;发病多与接触过敏原或其他致喘因素有关;
(2)喘息发作时两肺可闻及广泛哮鸣音,以呼气相为主;
(3)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
2、 参考条件
(1)发作时症状、体征可以自行或通过治疗后缓解或消失;
(2)不典型患者需满足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或支气管舒张实验阳性;
(3)需要门诊长期维持治疗。
(三十三)支气管扩张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长期慢性咳嗽、咳脓痰和(或)咯血;
2、 胸部 CT 查有典型的支气管扩张表现;
3、 伴有中度及以上肺功能受损;
(三十四)慢性骨髓炎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局部可反复急性发作和溃破流脓,可有1 个或数个窦道、
瘘管或者瘢痕存在;可伴有病理性骨折;
2、X 线显示骨质破坏及骨质增生并存,有包壳、死腔和死
骨形成;
3、 病程长,窦道、瘘管长期不愈合。
(三十五)慢性肾功能不全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者:
1、有明显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或衰竭期的临床表现:
(1)胃肠道表现; (2)血液系统表现; (3)心血管系统症状; (4)皮肤粘膜表现; (5)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
(6)肾脏形态学检查:肾体积缩小;
2、有肾功能异常:GFR<60ml/(min 1.73 m²)或血肌酐(Scr)>177μmol/L 血尿素氮 (BUN)>7.1mmol/L 符合失代偿期诊断标准。
(三十六)慢性心功能不全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严重心功能不全的症状和体征(肢体水肿、体力活动受限、活动后心悸、呼吸困难、心绞痛等);
2、确诊器质性心脏病有关检查报告(胸片、心电图、彩超、冠脉造影等);
3、 有心脏基础疾病等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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